注稅《稅務代理實務》第一章預習:注冊稅務師與稅務師事務所


一、注冊稅務師資格的取得
(一)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制度
1.報名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的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
(1)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8年。
(2)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后,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6年。
(3)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或非經濟、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4年。
(4)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或獲非經濟、法學類碩士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2年。
(5)獲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1年。
(6)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7)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者,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1年,可報名參加注冊稅務師全部科目考試。
(8)已評聘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法律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稅收工作滿2年的人員,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試。
(9)人事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2.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科目,共分為五科:
《稅法(Ⅰ)》、《稅法(Ⅱ)》、《稅務代理實務》、《稅收相關法律》、《財務與會計》。其中:
《稅法(Ⅰ)》:主要內容包括稅法基本原理及流轉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資源稅)方面的法律、法規;
《稅法(Ⅱ)》:主要內容包括除流轉稅以外的其他稅種的有關法律、法規;
《稅務代理實務》:側重于稅務代理基本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稅收相關法律》:包括法律基礎理論及若干涉稅單行法律,如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等;
《財務與會計》:側重于財會業務和實際操作。”
3.考試成績有效期
(1)考試以三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五個考試科目人員必須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即第一年至第三年為一個周期,第二年至第四年為一個周期,依此類推)內通過全部五個科目的考試;
(2)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人員,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其余四個科目考試;
(3)只參加《稅務代理實務》和《稅收相關法律》兩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考試。”
(二)注冊稅務師的備案制度
備案管理機構-------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管理中心,為注冊稅務師的備案管理機構。
步驟
考點 |
備案申請 |
審核 |
公告 |
單位 |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
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
時間要求 |
必須在取得證書后3個月內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
(1)經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審核后,對在稅務師事務所執業滿2年的,給予執業備案,在證書備注欄加蓋“執業備案”章
(2)在稅務師事務所執業不滿2年或者暫不執業的,給予非執業備案,在證書備注欄加蓋“非執業備案”章 |
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應當將本地注冊稅務師的備案情況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執業備案和注銷備案的注冊稅務師應當向社會公告,公告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
【特別提示】:
申請和審批機關是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不是稅務師協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執業備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三)被開除公職,自開除之日起未滿二年的;
(四)在從事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中有違法行為,自處罰決定之日起未滿二年的;
(五)在從事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中有違規行為,自處理決定之日起未滿一年的;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執業備案的注冊稅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備案:
(一)死亡或者失蹤的;
(二)同時在二個以上稅務師事務所執業的;
(三)在從事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
(四)年檢不合格或者拒絕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年檢的;
(五)違反行業管理規范,連續二年有不良從業記錄的;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注冊稅務師的權利與義務(注意簡答)
1.稅務代理作為民事代理的一種,其代理人注冊稅務師享有民法所規定的權利。注冊稅務師執業,享有下列權利:
(1)注冊稅務師有權依照《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范圍,代理由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事宜;注冊稅務師對委托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的委托,有權拒絕;
(2)注冊稅務師依法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注冊稅務師可以向稅務機關查詢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4)注冊稅務師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有關會計、經營等涉稅資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協助;
(5)注冊稅務師可以對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向稅務機關提出意見和修改建議;可以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批評或者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6)注冊稅務師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2.注冊稅務師應按其代理職責履行義務并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注冊稅務師執業,需履行下列義務:
(1)注冊稅務師執業由稅務師事務所委派,個人不得承接業務;
(2)注冊稅務師應當在對外出具的涉稅文書上簽字蓋章,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3)注冊稅務師執業中發展委托人有違規行為并可能影響審核報告的公正、誠信時,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時,應當終止執業;
(4)注冊稅務師對執業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5)注冊稅務師應當對業務助理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與審核,并對其工作結果負責;
(6)注冊稅務師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7)注冊稅務師應當不斷更新執業所需的專業知識,提高執業技能,并按規定接受后續教育培訓。
二、稅務師事務所(了解)
分有限責任制和合伙制兩種
稅務師事務所的經營、變更及注銷等有關事宜,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1)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就本所注冊稅務師變動情況,向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備案;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應當將本地區當年注冊稅務師變動情況匯總,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2)稅務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嚴格財務管理,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3)稅務師事務所承接委托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定書面合同并按照國家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4)稅務師事務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合并、變更、注銷等手續后,應當到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備案。
(5)對合并、變更的稅務師事務所,符合設立條件的,核發新的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收回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不再核發。
(6)注銷的稅務師事務所,由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核銷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
(7)合并、變更、注銷的稅務師事務所,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辦理完相關備案手續后,應當在30日內報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備案。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應當將已辦理完相關備案手續的稅務師事務所通報稅務師事務所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并向社會公告。
>>>報考指南 | |||||||
2013注冊稅務師考試輔導招生簡章 2013年注冊稅務師考試報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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