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稅《稅法一》預習:消費稅稅務處理二


四、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稅務處理
(一)“委托加工”含義同增值稅規定
(二)代扣代繳消費稅規定
1、受托方加工完畢向委托方交貨時,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如果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一律于委托方在收回應稅消費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2、如果受托方沒有代收代繳消費稅,除受到處罰外,委托方應補交稅款,補稅的計稅依據為:
(1)已直接銷售的:按銷售額計稅
(2)未銷售或不能直接銷售的按組價計稅
組成計稅價格 =(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3. 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時,應按受托方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售價計算納稅;沒有同類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其組價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 =(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材料成本指材料的實際成本,加工費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但不包括隨加工費收取的增值稅和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例題】(2009)某化妝品廠受托加工一批化妝品,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30000元,該廠收取加工費10000元、代墊輔助材料款5000元,該廠沒有同類化妝品銷售價格。該廠應代收代繳消費稅( )元。(以上款項均不含增值稅)
A.17142.86 B.19285.71 C.20142.86 D.20250.00
【答案】B
4. 根據國稅函[2001]955號文件規定:對既有自產卷煙,同時又委托聯營企業加工與自產 卷煙牌號、規格相同卷煙的工業企業(以下簡稱回購企業) ,從聯營企業購進后再直接銷售 的卷煙,對外銷售時不論是否加價,凡是符合下述條件的,不再征收消費稅;不符合下述條件的,則征收消費稅:
(1)回購企業在委托聯營企業加工卷煙時,除提供聯營企業所需加工卷煙牌號外,還須同時提供稅務機關己公示的消費稅計稅價格。
(2)聯營企業必須按照已公示的調撥價格申報繳納消費稅。
(3)回購企業將聯營企業加工卷煙回購后再銷售的卷煙,其銷售收入應與自產卷煙的銷售收入分開核算,以備稅務機關檢查;如不分開核算,則一并計人自產卷煙銷售收入征收消費稅。
【例題】(2008)有關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在計算組成計稅價格時,加工費應包括受托方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
B.委托其他企業加工應稅消費品,委托方是消費稅的納稅人,由委托方在其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C.對于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受托方交貨的當天
D.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委托方未提供材料的,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材料成本
E.用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都準予從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扣除委托加工環節已納消費稅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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