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稅收相關法律》重點總結: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行為不服,有兩個救濟途徑: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就是:相對人的申請→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
學習規定:《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稅務行政復議規則》
重點掌握的內容有:
一、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肯定式列舉+否定性列舉+附帶抽象行政行為審查
小技巧:我們不需要去背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范圍,只要知道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然后進行排除就好了。
對于附帶審查的規定,不包括規章。時間記住:30日、7日移送、60日。這就是單獨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時間,審查完之后,對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繼續進行。
二、行政復議的幾方主體
行政復議機關最大,審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的爭議,還有一個看熱鬧的第三人。經常有學員在這幾方主體上繞來繞去。這是行政復議的兩大難點之一,另外一個難點就是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程序相對簡單。
被申請人永遠是作出被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申請人是行政相對人,特殊情況下資格轉移。第三人是其他利害關系人。行政復議機關是被申請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轉送管轄:從資源配置和效率的角度看,通常層級高的政府對于涉及更廣范圍的重要事務承擔責任,如果其承擔過多的像轉送這種職能的話,影響社會資源的整體效率,所以只限定為是縣級政府,而且只能針對特殊管轄的復議案件,受轉送的復議機關不能拒絕也不能再轉給別的復議機關。
三、行政復議程序
申請→審查→受理→審理→作出決定→執行
1、申請:注意一般復議期限和特殊復議期限。
2、審查:審查哪些事項,不符合要求了怎么辦(超期不受理、逾期不補正視為放棄等等,自己總結記憶)
3、審理:審理的六個方面具體又細分為哪些情況?
審理期限(60日、法律規定少于60日除外),即特殊法律可以<60日,否則就按60日,沒有>60日的情況。
審理方式(原則書面,必要時調查,重大復雜聽證)
復議申請撤回,經同意,撤回后不能再以同一事實理由申請,違背真實意思除外。
原則上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特殊除外(對比訴訟中的規定,有些差異)
中止和終止▲(非常重要的考點)
行政復議調解和和解的范圍
4、決定
四、稅務行政復議
注意找和一般行政復議程序的不同點
1、復議前置:征稅行為
2、稅務行政復議管轄。國稅只能找上級,地稅可以有2個復議機關。特殊管轄是重點(84頁第一段)。
3、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4、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的具體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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