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第二篇第四章第一節


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二)特征
1、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是一個自然人。該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
【提示】
第一、國家機關、國家 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等不能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人。
第二、外商獨資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三、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2、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歸投資人個人所有。
3、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提示】
所謂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當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以其出資之外的個人全部財產用于清償企業債務。
4、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法人資格,但可以企業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三)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區別
區別 |
個人獨資企業 |
個體工商戶 |
出資人 |
一個自然人 |
可以一個自然人,也可以是家庭共同出資 |
承擔責任的
財產范圍 |
以個人財產出資的,以個人財產承擔責任;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以該財產范圍承擔責任 |
屬于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責任;家庭經營的,應以家庭財產承擔責任 |
適用法律 |
個人獨資企業法 |
民法通則、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 |
法律地位 |
是經營實體,是企業組織形態 |
非企業形態 |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一)設立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提示】
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投資人應當在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予以注明。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必要的從業人員。
6、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二)變更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15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三)終止
1、解散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解散的情形: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若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3、順序清償: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三、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
(一)管理方式
1、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
(二)委托管理職權限制對外的效力
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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