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一》預習資料:第三章第四節


第四節 計稅依據及第五節 應納稅額的一般計算
本節主要考點:
(一) 實行從量定額與從價定率計征辦法的計稅依據
(二) 銷售數量的確定及從量定額計算
(三) 銷售額的確定
(四) 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五) 從價定率計算
(六 從價定率與從量定額混合計算
本節具體內容:
一、實行從量定額計稅依據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其中,銷售數量是指應稅消費品的數量,具體為:
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目前我國對啤酒、黃酒、成品油等采用從量定額征收辦法
二、實行從價定率計征辦法的計稅依據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比例稅率
【注】
消費稅應稅銷售額與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費稅而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為計稅基數。
銷售額的確定包括以下內容:
1、應稅銷售行為:
(1)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所有權的行為
①納稅人用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
②用應稅消費品支付代扣手續費或銷售回扣。
③在銷售數量之外另付給購貨方或中間人作為獎勵和報酬的應稅消費品。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其他方面
如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
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
(3)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注】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
2、銷售額的確定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包括銷售應稅消費品從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如果價款是含增值稅的需要換算,其換算公式如下: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注】
(1).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財務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2).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銷售額中征稅。但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3)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的,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4).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5)啤酒的包裝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復使用的塑料周轉箱的押金
(6)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屬于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7)對于啤酒生產企業銷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關聯企業的啤酒銷售公司銷售的價格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而應當以其關聯企業的啤酒銷售公司對外銷售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作為確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并依此確定該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
(8)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結算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
三、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
卷煙、 白酒實行此種方法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
四、計稅依據的若干特殊規定
(一)卷煙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
應稅消費品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計稅價格。
1、卷煙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
消費稅的計稅價格的核定公式:
某牌號規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零售價格÷(1+45%)
其中,45%是指卷煙流通環節的平均費用率和平均利潤率。
2、不進入煙草交易會,沒有調撥價格的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由省國家稅務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某牌號規格卷煙計稅價格=該牌號卷煙市場零售價÷(1+35%)
3、實際銷售價格高于計稅價格和核定價格的卷煙,按實際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反之按計稅價格或核定價格征稅。
1.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范圍
(1)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2)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白酒生產企業自行申報,稅務機關核定。
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白酒生產企業申報的銷售給銷售單位的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各種白酒,按照規定的式樣及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選擇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其他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核定。
2.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標準
(1)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其中生產規模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范圍內。
(2)國家稅務總局選擇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的白酒,核定比例統一確定為60%。計稅公式:
當月該品牌、規格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
=該品牌、規格白酒銷售單位上月平均銷售價格×核定比例
(3)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孰高原則)
(4)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持續上漲或下降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5)白酒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上報銷售單位銷售價格的,主管國家稅務局應按照銷售單位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
(三)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計稅的規定
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計算征收消費稅。
(四)應稅消費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規定
納稅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應當按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補:對于增值稅應以“平均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五)當期投入生產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納消費稅大于當期應納消費稅,采用按照當期應納消費稅的數額申報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結轉下一期申報抵扣。
(六)計稅價格的核定權限--【2012新增】
1.卷煙、白酒和小汽車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送財政部備案。
2.其他征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核定。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海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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