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一》預習資料:第二章(5)
更新時間:2012-08-09 15: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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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征稅規定:
項目 |
混合銷售行為 |
兼營行為 |
含義 |
在同一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
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
特點 |
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 |
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 |
稅務處理
一般規定 |
除另有規定外,對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均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對于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但如果其設立單獨的機構經營貨物銷售并單獨核算,該單獨機構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 |
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 |
特殊規定 |
(1)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①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電信部門混合銷售行為的確定
電信單位(電信局及經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服務的,屬于混合銷售,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3)林木銷售和管護處理
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取得的收入,屬于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屬于其他收入的照章征收營業稅。 |
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
相同點 |
兩種行為的經營范圍都有銷售貨物和提供營業稅勞務這兩類經營項目 | |
區別 |
1、 混合銷售強調的是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存在著兩類經營項目的混合,銷售貨款及勞務價款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
2、 兼營強調的是在同一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兩類經營項目,但這兩類經營項目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中發生,即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
3、 混合銷售的納稅原則是按“經營主業”劃分,只征一種稅。
兼營的納稅原則是分別核算、分別征稅。 |
【例題4:單選題 】根據現行增值稅的規定,下列混合銷售應當征收增值稅的有( )。
A.電信部門銷售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電信服務
B.鋁合金廠生產銷售鋁合金門窗并負責安裝
C.賓館提供餐飲服務同時銷售煙酒飲料
D.批發商銷售貨物并送貨上門
【答案】D
【解析】按現行規定,鋁合金廠生產銷售鋁合金門窗并負責安裝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就貨物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就非增值稅勞務的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例題5:多選】依據增值稅的有關規定,下列混合銷售行為中,應征收增值稅的有( )。
A.企業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
B.賓館提供餐飲服務并銷售煙酒飲料
C.電信部門為客戶提供電信服務同時銷售電話機
D.批發企業銷售貨物并實行送貨上門
E.郵政部門提供郵寄服務并銷售郵票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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