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預習:破產案件的申請與受理


2013<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破產案件的申請與受理
一、破產案件的申請
(一)破產申請的主體
1、債務人提出申請
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2、債權人提出申請
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3、清算人提出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例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 )。(2007年)
A、進行整頓
B、進行破產清算
C、訴訟保全
D、進行重整
E、先予執行
答案:B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破產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二)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的提交
1、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提示: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目的;申請的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2、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例題】債務人提出申請破產清算,應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請材料有( )。
A、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B、公司財產狀況說明、債權債務清冊
C、職工安置頂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D、公司財產的清理、變價和分配方案
E、公司有關財務會計報告
答案:ABCE
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申請目的;(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三)破產申請的撤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二、破產申請的受理
(一)破產申請的受理
1、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
2、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l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受理案件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
3、在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只能對不受理申請和駁回申請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權提起上訴。
4、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的工作:
(1)指定管理人。根據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2)發出破產申請受理的通知及公告。根據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例題】下列各項中,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是( )。
A、不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
B、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C、宣告破產的裁定
D、破產財產分配的裁定
E、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答案:AB
解析:本題考核可以上訴的裁定。在破產程序中,只有不服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申請”和“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才能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余各項裁定均不得提起上訴。
(二)破產申請受理的法律后果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提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和經理、監事等其他管理人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承擔下列義務: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材料;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1)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2)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舉例:假設A企業和B企業簽訂200萬元的買賣合同,在雙方均未履行時,人民法院4月1日受理了A企業的破產案件,對于該買賣合同,管理人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對于視同解除的情形包括:
(1)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B企業的,視為解除合同。
(2)自B企業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3)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B企業應當履行;但是,B企業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提示:(1)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2)因管理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提示: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例題1】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下列關于對與債務人有關事項處理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債務人的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
B、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許可方可列席債權人會議
C、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
D、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入的所有訴訟或者仲裁程序應當中止
E、有關債務人的所有訴訟均應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答案:AC
解析:(1)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包括債務人在境外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訴訟或者仲裁應當繼續進行,選項AC正確;D錯誤。(2)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和經理、監事等其他管理人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承擔下列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所以選項B錯誤,列席債權人會議是法定代表人的義務,不需要法院許可。(3)破產法對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案件管轄問題作了特殊規定,即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至于有關債務人的行政訴訟或者刑事訴訟的管轄問題,則不受破產程序的影響。所以選項E錯誤。
【例題2】下列關于破產申請的受理說法中正確的是( )。
A、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B、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C、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管理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要求財產持有人交付財產
D、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終結
E、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破產申請受理后的處理。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而不是“終結”,故選項D錯誤。選項E應為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視為解除合同,而非是3個月,因此,選項E錯誤。
2013注冊稅務師考試輔導招生簡章 2012年注冊稅務師考試考后交流專區
更多信息訪問:注冊稅務師頻道 注冊稅務師論壇 注冊稅務師輔導試聽
最新資訊
- 最后50天! 稅務師《稅法(一)》87條公式,抓緊時間背2025-09-26
- 刷題前必看!2025年稅務師財務與會計公式匯總2025-09-25
- 2025年稅務師資料:9月強化階段必備,5科高頻考點+真題解析!2025-09-19
- 25年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難嗎?備考困境解鎖核心考點+模擬卷破局2025-09-19
- 【今日份福利】2025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配套練習題2025-09-18
- 稅務師稅法一和稅法二哪個難?內行人深度拆解2025-09-17
- 沖刺必刷!2025年稅務師稅法二高頻考點整理及章節習題匯總2025-09-17
- 助力備考!2017-2024年稅務師《稅法一》各章節分值分布2025-09-16
- 強化必備:2025年稅務師稅法一高頻考點+章節習題匯總2025-09-16
- 救命!稅務師稅法一易錯易混知識點清單出爐,看完不踩雷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