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冊稅務師《稅法一》預習資料:第一章(13)


第四節 稅法的運行
本節主要考點:
1、 稅收立法的有關規定
2、 稅收執法的主要內容
3、 稅收司法的有關規定
本節具體內容:
一、稅收立法
(一)稅收立法的概念
稅收立法是指國家機關依照其職權范圍,通過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廢止)稅收法律規范的活動。
廣義的稅收立法:國家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廢止稅收法律規范的活動。
狹義的稅收立法: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稅收法律規范的活動。
按照《立法法》規范的內容來看,通常說的立法活動是包括制定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等,體現出廣義立法的范疇。稅收立法通常也采用廣義立法的含義。
理解稅收立法的概念,應注意:
1、 從稅收立法的主體來看,國家機關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有關職能部門、擁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政權機關等。
2、 稅收立法權的劃分,是稅收立法的核心問題。
3、 稅收立法必須經過法定程序。
4、 制定稅法是稅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廢止稅法也是其必要組成部分。
從法的運行過程來看,立法是首要環節。沒有稅收立法,稅收執法也就失去了依據;沒有稅收立法,稅收司法也就失去了標準。
(二)稅收立法權
1、稅收立法權的含義
稅收立法權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依法所行使的,通過制定、修訂、廢止稅收法律規范,調整一定稅收法律關系的綜合性權力體系。
2、稅收立法權的分類
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的立法權。
專屬立法權:一定范圍內只能由特定國家機關制定法律規范的權力。
委托立法權:有關政權機關由立法機關委托而獲得的一定的立法權。
行政立法權:根據《憲法》及《立法法》的規定,由行政機關行使的立法權。
地方立法權:特定的地方權力機關,依據法律的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行使的立法權。
3、稅收立法權的直接法律依據
在我國,劃分稅收立法權的直接法律依據主要是《憲法》與《立法法》的規定。
【例題1:單選】關于稅收立法的說法,正確的是( )。
A廣義與狹義的稅收立法的區別在于稅務規章是否屬于立法范疇
B制定稅法是稅收立法的組成部分,稅收立法還包括修改、廢止稅法活動
C稅收立法程序是稅收立法的核心
D劃分稅收立法權的直接法律依據是《稅收征收管理法》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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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稅收法律、稅收法規的創制程序
1、稅收法律
(1)《立法法》規定,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我國稅收法律也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而高于稅收法規、規章。
(2)程序:
①稅收法律案的提出,一般由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稅收法律案。
②稅收法律案的審議
③稅收法律案的通過,它是采取表決方式進行的,通常由全國代表或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方可通過。
④稅收法律案的公布,經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稅收法律案均應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并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上的法律文本為標準文本。
(3)、內容:
目前,在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中,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稅收法律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稅收法律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新增)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條例的決定》;
《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
《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決定》。
【例題2多選】稅收法律是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有關稅收分配活動的法律制度。有關稅收法律創制程序的表述,正確的有( )。
A.必須經財政部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稅收法律案
B.交由國務院審議
C.稅收法律案的通過采取表決方式進行
D.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簽署公布
E.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上的稅收法律文本為標準文本
【答案】CE
2、稅收法規:
(1)、稅收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根據其職權和最高權力機關的授權,根據憲法和稅收法律,通過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有關稅收活動的實施規定和辦法。國務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依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稅收法規的效力低于憲法、稅收法律,而高于稅務規章。
(2)、程序:
①立項:國務院主管稅務的機構向國務院報請立項。
②起草:國務院負責起草。
③審查:國務院法制機構負責審查,提請國務院常委會議審議。
④決定和公布:國務院通過行政法規實行的是決定制,由總理最終決定,并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實施,行政法規應在公布后的30日內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3)、稅收法律實施細則和絕大多數稅種屬于稅收行政法規,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
稅收行政法規是目前我國稅收立法的主要形式。
(四)稅務規章
稅務規章是指根據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國家稅務總局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對稅務機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收規范性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第一部稅務規章是2002年3月1日實施的《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
1、稅務規章的權限范圍:
(1)稅務規章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2)稅務規章規定的事項在內容上必須是稅務機關業務范圍內的事項。凡不屬于稅務機關權限范圍內的事項,稅務規章無權制定。
【注】
①對于涉及國務院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一般應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
②如果制定行政法規的條件尚不成熟且需要制定規章的,稅務機關應當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規章,單獨制定的稅務規章無效。
③稅務規章的制定應當同時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就屬于越權行為,國務院可依法改變或撤銷。
2、稅務規章的制定程序:
①立項??包括報請立項;擬定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報局務會議批準后執行。
②起草??稅務規章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的,由局長指定單位負責起草。
③審查??包括合法性審查;與其他稅務規章的規定是否協調、銜接;是否就重大問題征求并正確處理有關部門、組織或個人的意見;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要求。
④決定公布??報局務會議審議,審議通過的稅務規章報局長簽署后予以公布,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報上刊登的稅務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3、稅務規章的適用和監督
①稅務規章的施行時間:稅務規章一般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對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章施行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②稅務規章的解釋: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需要解釋的情形:
需要進一步明確規章規定的具體含義的;
稅務規章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新情況,需要明確適用稅務規章依據的。
【注】稅務規章解釋與稅務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③稅務規章適用:
稅務規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
稅務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都作過規定,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適用特別規定;
新規定與舊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規定。
稅務規章一般不溯及既往。
④稅務規章的沖突裁決機制
A:稅務規章與地方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稅務規章就不適用了,國務院認為適用稅務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B: 稅務規章與其他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由國務院裁決。
⑤稅務規章的監督
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規章“參照”適用,對不適當的稅務規章雖然不能宣布無效或予以撤銷,但有權不適用不適當的稅務規章。
【例題2:單選】關于稅務部門規章,下列表述錯誤的是( )。
A.稅務部門對涉及國務院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可制定部門聯合規章
B.只有法律和法規對稅收事項已有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制定稅務規章
C.稅務規章一般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行
D.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不適當的稅務規章可以予以撤銷
【答案】D
【例題4:單選】關于稅務規章,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稅務規章解釋與稅務規章不具有同等效力
B.審議通過的稅務規章可由起草部門直接發布
C.稅務規章與地方性法規對同―事項的規定不―致時,必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D.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稅務規章可以參照適用,但對不適當的稅務規章不能宣布無效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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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1、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稅收規范性文件是指縣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反復適用的文件。
①制定主體必須是稅務機關;
②必須依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作出;
③必須影響稅務相對人的權利義務;
④必須是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反復適用的文件。
稅收規范性文件與稅務規章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①制定程序上的區別
稅務規章制定程序: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
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起草、合法性審核、簽署發布。
②設定權的區別
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稅收人開征、停征、減稅、免稅、補稅事項、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③效力上的區別:
稅務規章: 在全國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
稅收規范性文件:在制定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
④發布形式上的區別
稅務規章:審議通過的稅務規章,報局長簽署后予以公布,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報上刊登的稅務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稅收規范性文件:由局領導簽發的文件,以公告的形式公布,并在公開發行的報紙、各級公報、政府網站上刊登。
(2)特征
①屬于非立法行為的行為規范:稅收規范性文件是稅務機關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所制定或發布的行為規則,是規范稅務行政行為的重要表現方式,它不僅約束稅務行政相對人,而且約束稅務機關本身。
②適用主體的非特定性:以普遍的行政管理事項或相對人為規范的對象,而不是以特定的人或事為規范對象,如“批復”性質的文件不屬于稅收規范性文件。
③不具有可訴性:稅收規范性文件屬于抽象稅務行政行為,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具體行政行為才具有可訴性。按照復議法的規定,稅務行政相對人在提請行政復議時,可附帶提請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必須對該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答復。
④具有向后發生效力的特征:稅收規范性文件往往先于稅務具體行政行為而形成, 其效力是針對以后發生的人和事。
2、權限范圍:
(1)稅收規范性文件本身內容規定上的范圍;不得設定稅收人開征、停征、減稅、免稅、補稅事項、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
(2)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權問題:縣以下稅務機關及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直屬機構和臨時性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
3、制定程序
①起草:由制定機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起草。
②審核:
③簽署公布: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局領導簽署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公開發行的報紙、各級公報、政府網站上刊登 。未經公告形式發布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對納稅人不具有約束力。
4、其他相關規定:
(1)稅收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不得將解釋權授權本級機關的內設機構或下級稅務機關。
(2)稅收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且一般不得溯及既往。
(3)稅收規范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報送備案。
(4)制定機關應當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
【例題5:多選】下列有關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說法,正確的有( )。
A.稅收規范性文件具有適用主體的特定性
B.稅收規范性文件與稅務規章在制定程序和發布形式上存在區別
C.納稅人在提請稅務行政復議時,可附帶提請對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審查
D.稅收規范性文件具有向前發生效力的特征
E.稅收規范性文件必須以公告形式對外發布,否則對納稅人不具有約束力
【答案】BCE
【例題6:單選】下列有關稅收立法程序的說法,正確的是( )。
A.通過的稅收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簽署委員長令予以公布
B.稅收法規的通過是采取表決方式進行的
C.稅務部門規章須經省級稅務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予以公布
D.稅收規范性文件簽發后,必須以公告形式公布
【答案】D
【解析】 稅收法律應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國務院通過行政法規實行的是決定制,由總理最終決定,并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實施; 審議通過的稅務規章,報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簽署后予以公布,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報上刊登的稅務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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