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稅《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第一篇第一章(4)


第三節 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的基本理論
(一)行政行為的特征
1、從屬法律性
不是合法性。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行為是執行法律,但不意味著行為一定正確或合法,所以才會有行政救濟制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2、自由裁量性
3、單方意志性
行政主體無需與相對方協商,可根據法律規定的標準和條件,自行決定是否作出某種行為。
4、效力先定性
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定,在未被國家有權機關依法宣布違法無效之前,假設符合法律規定,這種效力先定性能夠完成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5、強制性
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代表國家,以國家名義實施的行為,故其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保障。
行政行為的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緊密聯系。一般情況下,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無需事前與相對方協商,取得相對方同意。相對方無權拒絕行政主體依法和依職權實施的行為。相對方如拒不履行相關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可以依法借助國家強制力強制執行。
(二)行政行為的內容與效力
1、行政行為的內容
根據各類行政行為對相對方的權利、義務產生的影響及其引起的法律效果,可將其分為以下幾種:
(1)賦予權益或課以義務
(2)剝奪權益或免除義務
(3)變更法律地位
(4)確認法律事實與法律地位
2、行政行為的效力
(1)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
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性,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具有不可爭辯力。
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并不意味著行政行為不能變更,基于法定事由,經過法定程序,行政行為可以依法變更。
(2)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
主要表現在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兩方面的拘束力。
(3)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
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是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有效,相關當事人都應預先遵守和服從。
(4)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
一般來說,必須是在相對方拒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行政行為才需要強制執行。
(三)行政行為的分類
劃分標準 |
分類 |
表現 |
以行為的效力與效力作用的對象為標準 |
內部行政行為 |
行政處分 |
外部行政行為 |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 | |
以行為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 |
抽象行政行為 |
行政立法 |
具體行政行為 |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 | |
以行為受法律規范拘束的程度為標準 |
羈束行政行為 |
行政確認、行政許可 |
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
行政處罰、行政復議 | |
以行為主體是否主動做出為標準 |
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
征稅行為 |
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
行政許可 | |
以行為成立時參與意思表示的
當事人數目為標準 |
單方行政行為 |
行政處罰 |
雙方行政行為 |
行政委托 | |
一行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
為標準 |
要式行政行為 |
行政處罰、行政許可 |
非要式行政行為 |
公安機關對酗酒的人采取強制措施 | |
以行為是否以作為方式表現為標準 |
作為行政行為 |
行政強制、行政許可 |
不作為行政行為 |
行政主體不履行職責的行為 | |
以行為的內容是否對相對人有利為標準 |
授益行政行為 |
行政給付、行政許可 |
損益行政行為 |
行政處罰、行政征收 | |
以行政權作用的表現方式和實施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為標準 |
行政立法行為 |
制定行政法規、規章 |
行政執法行為 |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 | |
行政司法行為 |
行政復議、行政總裁 |
【多選題】根據舉報,某市國稅局稽查局對該市金童服裝公司進行稅務稽查,經檢查發現,該公司采取隱瞞銷售收入的方式偷逃稅款20 萬元,市國稅局稽查局向該公司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其罰款20萬元。該公司不服,認為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遂向市國稅局申請復議,請求撤銷處罰決定。經復議,市國稅局決定撤銷該處罰決定,根據行政法理論,市國稅局撤銷該處罰決定的行為屬于( )。
A行政裁決行為的撤銷
B要式行政行為的廢止
C損益行政行為的撤銷
D損益行政行為的撤回
E自由裁量行為的撤銷
【答案】CE
【解析】罰款處罰決定屬于對相對人實施的財產侵奪的損益行政行為;罰款20萬元也屬于自由裁量行為。國稅局對罰款處罰決定的撤銷當然屬于CE選項。
(四)行政行為的合法有效條件
1、主體合法――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合法。
2、權限合法――行政行為應當在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內實施。
3、內容合法――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
4、程序合法――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與廢止(注意各類情形和條件)
1、行政行為的無效
有下例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對方可以申請有權國家機關宣布或有權國家機關依職權宣布行為無效:
(1)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
(2)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
(3)行政主體受脅迫做出的行政行為;
(4)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
(5)行政行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2、行政行為的撤銷
只有在被撤銷以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在撤銷之前是有效的。
(1)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①行政行為合法要件有瑕疵,包括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方面的瑕疵。
②行政行為不適當
所謂“不適當”,是指不合理、不公平、不符合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
(2)行政行為撤銷的法律后果
①行政行為自被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②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行政主體過錯而引起的,并且因為社會公益的需要又必須使撤銷效力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對方的一切實際損失應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
③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相對方的過錯或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共同過錯所引起的,撤銷的效力通常應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過錯方各依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賠償責任)。
【多選題】行政行為被宣布無效后( )。
A.行政主體通過該行為從行政相對方獲得的一切均應返還相對方
B.所施以相對方的一切義務應取消
C.對相對方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應予賠償
D.相對方依行政行為已履行的義務不能要求賠償
E.相對方有提起上訴的權利
【答案】ABC
【解析】該題考查行政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行政行為被宣布無效后,行政主體通過該行為從行政相對方獲得的一切均應返還相對方,所施以相對方的一切義務應取消,對相對方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應予賠償。總之,行政行為被宣布無效后,被該無效行政行為改變的狀態應盡可能恢復到行為以前的狀態。
3、行政行為的廢止
(1)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依法定程序予以廢止:
①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經有權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依此作出的相應行政行為如繼續實施,則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抵觸,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據而自動廢止。
②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行政行為的繼續存在將有損公共利益,同時可能會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
③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的目標、任務,實現了國家的行政管理目的,從而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
(2)行政行為廢止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為廢止后,其效力從行為廢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體在行為被廢止之前通過相應行為已給予相對方的權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給予;相對方依原行政行為已履行的義務不能要求給予補償,但可不再履行義務。因行政行為的廢止給相對方利益造成損失的,行政主體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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