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稅法一》考前沖刺講解:稅法適用6原則
更新時間:2012-06-08 17: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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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原則 |
定義 |
備注 |
法律優位原則 |
稅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稅收行政規章效力 |
效力高的稅法與效力低的稅法發生沖突,效力低的稅法是無效的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新法實施后,對新法實施之前人們的行為不得適用新法,而只能沿用舊法 |
目的在于維護稅法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一些國家在處理稅法的溯及力問題時,還堅持“有利溯及”原則。 |
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
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于舊法 |
注意該原則的例外情況:
(1)新稅法與舊稅法處于普通法和特別法關系時,特別法優于普通法。
(2)新稅法與舊稅法針對的是實體和程序問題時: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
特別法優于普通法 |
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定的效力(打破了稅法效力等級的限制) |
凡是特別法中作出規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適用。不過這種排斥并不是說隨著特別法的出現,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稅法即告廢止 |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
實體法不具備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溯及力 |
對于一項新稅法公布實施之前發生的納稅義務在新稅法公布實施之后進入稅款征收程序的,原則上新稅法具有約束力。 |
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
在稅收爭訟發生時,程序法優于實體法,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 |
納稅人通過稅務行政復議或稅務行政訴訟尋求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必須事先履行稅務行政執法機關認定的納稅義務,而不管這項義務實際上是否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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