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稅考試《稅法二》輔導:第八章(6)


二、特殊規定:35項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與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銜接
為避免對一塊土地同時征收耕地占用稅和土地使用稅,稅法規定,凡是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后征收土地使用稅;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應從批準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
(三)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七)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八)關閉、撤銷的企業占地
企業關閉、撤銷后,其占地未作其他用途,可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如果土地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或企業重新用于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
①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規定者外,在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②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一)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對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二)企業的綠化用地
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三)中國物資儲運總公司所屬物資儲運企業用地
(十四)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所屬單位用地
(十五)林業系統用地
1.對林區的育林地、運材道、防火道、防火設施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林業系統的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可比照公園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林業系統的林區貯木場、水運碼頭用地,原則上應按稅法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考慮到林業系統目前的困難,為扶持其發展,暫予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4.除上述列舉免稅的土地外,對林業系統的其他生產用地及辦公、生活區用地,均應征
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六)鹽場、鹽礦用地
對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七)礦山企業用地
1.礦山的采礦場、排土場、尾礦庫、炸藥庫的安全區,以及運礦運巖公路、尾礦輸送管道及回水系統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八)電力行業用地
1.火電廠廠區圍墻內的用地均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廠區圍墻外的灰場、輸灰管、輸油(氣)管道、鐵路專用線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廠區圍墻外的其他用地,應照章征稅。
2.水電站的發電廣房用地(包括壩內、壩外式廠房) ,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他用地給予免稅照顧。
3.對供電部門的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九)水利設施用地
水利設施及其管擴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如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照章征稅。
(二十)核工業總公司所屬企業用地
(二十一)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
1.導管架、平臺組塊等海上結構物建造用地;
2.碼頭用地;
3.輸油氣管線用地;
4.通信天線用地;
5.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機場用地。
除上述列舉免稅的土地外,其他在開征范圍內的油氣生產及辦公、生活區用地,均應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十二)交通部門港口用地
(二十三)民航機場用地
1.機場飛行區用地、場內外通訊導航設施用地和飛行區四周排水防洪設施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在機場道路中,場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場內道路用地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3.機場工作區(包括辦公、生產和維修用地及候機樓、停車場)用地、生活區用地、綠化用地,均須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十四)司法部所屬勞改勞教單位
(二十五)軍隊、武警部隊系統用地
1.軍辦、武警辦企業(包括軍辦集體企業)的用地、與地方聯營或合資的企業用地,均應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于軍需工廠用地,凡專門生產軍品的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生產經營民品的,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既生產軍品又生產經營民用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劃分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4.對于軍人、武警人員服務社用地,專為軍人、武警人員及其家屬服務的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外營業的,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5.軍隊、武警部隊實行企業經營的招待所,專為軍、警內部服務的,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兼有對外營業的,按各占的比例劃分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十六)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土地
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二十七)郵政部門的土地
(三十)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熱企業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8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供熱企業”,是指向居民供熱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費的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單位自供熱及為小區居民供熱的物業公司等,不包括從事熱力生產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熱的企業。
對于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生產用房”和“生產占地”,是指上述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對既向居民供熱、又向非居民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占其總供熱收入的比例劃分征免稅界限;對于兼營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占其生產經營總收入的比例劃分征免稅界限。
(三十一)國家天然林保護工程自用的土地
對由于國家實行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造成森工企業的房產、土地閑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閑置房產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業重新用于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之外的其他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十二)人民銀行自用的土地
(三十三)鐵路行業自用的土地
(三十四)國家直屬儲備糧、棉、糖、肉、鹽庫自用土地
(三十五)核電站和廉租住房用地
1.對核電站的核島、常規島、輔助廠房和通訊設施用地,生活、辦公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核電站應稅土地在基建期內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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