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稅收相關法律 復習資料:行政復議程序(9)
更新時間:2012-05-07 09: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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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2011新增)
1、依照自愿、合法的原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可以達成和解,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調解:(1)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2)行政賠償;(3)行政獎勵;(4)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
【例題】對下列哪些情形,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不可以進行調解?( )
A、甲企業對稅務機關所確定的核定稅額不服申請復議
B、乙企業對稅務機關所確定的稅率及稅額不服申請復議
C、丙企業對稅務機關1000元罰款不服申請復議
D、丁企業對稅務機關所確定的應稅所得率不服申請復議
答案:B
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和解終止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復議。
3、調解應當符合四個要求:(1)尊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愿;(2)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進行;(3)遵循客觀、公正和合理原則;(4)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4、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調解書的,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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