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稅收相關法律:行政復議機關及行政復議管轄


一、行政復議機關的概念
行政復議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依法對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
二、行政復議管轄(P71)
1、選擇管轄
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上級管轄
(1)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本級管轄
對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4、特殊管轄
(1)不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即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只能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解釋:把派出機關看作是一級政府即可,把街道辦事處看作鄉政府,把區公所看作副縣級政府,把地區行署看作市政府。
(2)不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法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人可選擇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例題】城關派出所是某縣公安局的派出機構,它以個體工商戶錢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為由,對其作出了罰款決定,錢某對此不服,可以向( )申請行政復議。
A、城關派出所 B、縣公安局或縣人民政府
C、縣公安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D、鄉人民政府
答案:B
(3)不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如高等學校的學位授予權等)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4)不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例題】某縣縣委組織部、縣紀委、縣土地管理局、某鎮人民政府組成聯合調查小組調查處理縣機關干部和城關鎮干部違法占地建房問題。聯合調查小組對縣機關某干部甘某作出了處理決定,沒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樓房。處理決定是以四個單位聯合發文的形式作出的,蓋了四個單位的公章。甘某不服,申請復議。本案的復議機關是( )。
A、縣委 B、縣土地管理局
C、縣人民政府 D、市土地管理局
答案:C
(5)不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解釋: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辦理。
5、轉送管轄
轉送管轄,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對已經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經審查發現自己對該案件無管轄權時,將該案件轉送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管轄。適用轉送管轄,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屬于特殊管轄的復議案件;(2)轉送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且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3)受轉送的復議機關對該案件有管轄權。
提示:如果受轉送的復議機關認為對該轉送案件確無管轄權,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6、協商管轄和指定管轄
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同時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指定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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