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稅收相關法律 資料:稅務行政處罰(2)


二、稅收違法行為及其處罰規定$lesson$
納稅人的稅務違法行為可分為:納稅人違反日常稅收管理的違法行為、直接妨害稅款征收的違法行為、妨害發票管理的違法行為三類。
1、違反日常稅務管理基本規定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 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①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②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③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④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⑤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⑥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2、逃避稅務機關追繳欠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偷稅行為的界定及其法律責任
(1)偷稅定義:《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屬于偷稅。
(2)偷稅行為處理: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例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納稅人發生偷稅行為時,稅務機關不可以行使的權力有( )。
A、追繳稅款 B、加收滯納金 C、處以罰款 D、處以罰金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稅務機關對偷稅行為的處罰。根據規定,對于偷稅行為,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并處以相應的罰款。但是罰金是刑事機關處以的,不能由稅務機關進行處罰。
4、抗稅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5、騙稅
納稅人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出口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例題】下列各項中,不屬于偷稅行為的有( )。
A、隱匿賬簿、憑證,少繳應納稅款
B、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少繳應納稅款
C、在賬簿上多列支出,少繳應納稅款
D、隱匿財產,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稅款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偷稅行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中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屬于偷稅行為。偷稅行為屬于一種比較嚴重的稅收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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