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稅考試 稅法一 復習資料:第六章(5)


第五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一般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課稅數量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各種應稅產品,凡直接對外銷售的,均以實際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各種應稅產品,凡自產自用的,均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三)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例題6-2010年單選】關于資源稅的說法,正確的是( )。
A資源稅立法原則是選擇產品征收,實行普遍調節
B進口金屬原礦的私營企業屬于資源稅的納稅人
C收購未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扣繳義務人
D資源稅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答案:D
解析:(1)資源稅立法原則是普遍征收,級差調節
(2)進口應稅礦產品不屬于境內開采的資源,因此進口金屬原礦的私營企業不屬于資源稅的納稅人
(3)收購未稅產品的單位是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不包括“個人”。
(4)資源稅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應納稅額計算的特殊規定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計稅。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因無法準確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換算課稅數量辦法的,具體規定如下:
1、煤炭。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動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動用量作為課稅數量。
2、金屬礦產品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
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的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其選礦比例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例題7-08單選】某煤礦2007年3月開采原煤400萬噸,銷售240萬噸;將一部分原煤移送加工生產選煤39萬噸,銷售選煤30萬噸,選煤綜合回收率30%,資源稅單位稅額5元/噸。該煤礦2007年3月應納資源稅( )萬元。
A.1700 B.1850 C.2000 D.2150
答案:A
解析:(1)銷售原煤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動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動用量作為課稅數量。
應納資源稅額=240×5+30÷30%×5=1700萬元
(三)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和稀油劃分不清楚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稀油的數量課稅。
(四)以液體鹽加工固體鹽的
1.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的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定鹽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在其應納固定鹽稅額中抵扣。
【例題-08單選】根據資源稅有關規定,對納稅人以未稅液體鹽連續加工固體鹽的稅務處理,正確的是 ( )。
A.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計算納稅
B.液體鹽移送環節不納稅,加工成固體鹽銷售時,按液體鹽移送使用數量計算納稅
C.液體鹽移送環節按移送使用數量為課稅數量計算納稅,加工成固體鹽銷售時,不納稅
D.液體鹽移送環節按移送使用數量為課稅數量計算納稅,加工成固體鹽銷售時,再按
固體鹽銷售數量計算納稅
答案:A
解析:注意題目中“未稅”。 納稅人以自產的(未稅)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的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定鹽數量為課稅數量。
【例題9-09單選】2008年10月,某鹽場以自產液體鹽50萬噸和外購液體鹽60萬噸共加工成固體鹽27萬噸,生產的固體鹽本月全部銷售。該企業液體鹽和固體鹽資源稅稅額分別為10元/噸和50元/噸,外購液體鹽資源稅稅額為8元/噸。2008年10月該鹽場應納資源稅( )萬元。
A.870 B.1350
C.1370 D.1850
答案:A
解析:應納資源稅=27×50-60×8=870萬元
【例題10-2010年單選】某礦山開采企業在開采鋅礦過程中伴采錳礦石。2009年7月開采鋅礦石400萬噸、錳礦石10萬噸。本月銷售提煉的錳精礦40萬噸,選礦比為20%;銷售鋅錳礦石原礦300萬噸,鋅礦石和錳礦石銷售時未分別核算。該礦山2009年7月應繳納資源稅( )萬元。(該礦山資源稅單位稅額:鋅礦10元/噸,錳礦2元/噸
A 3030 B 3400 C 4030 D 6030
答案:B
解析:40/20%×2+300×10=3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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