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稅務代理實務 預習指導:第九章(15)


第五節 資源稅納稅申代理實務$lesson$
一、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一)資源稅納稅人
在中國境內開采應稅資源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在國外開采的,不在中國計繳資源稅;相應的出口應稅產品也不退(免)已納的資源稅;
資源稅的稅目(征稅范圍)目前7大類,它們是:
1.原油。是指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氣。是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暫不征稅。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5.黑色金屬礦原礦。
6.有色金屬礦原礦。
7.鹽。包括固體鹽(海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和液體鹽(鹵水)。
(二)資源稅是對開采或生產應稅資源進行銷售或自用的單位和個人,在出廠銷售或移作自用時一次性征收,而對已稅產品批發、零售的單位和個人不再征收資源稅。
(三)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按照現行規定,只征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
(四)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和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五)資源稅的課稅數量――銷售數量、自用數量
1.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準。
2.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準。
3.不能準確提供銷售數量或移送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
4.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5.煤炭: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還原成原煤數量。
6.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7.納稅人以自產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納稅人以外購的已稅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例題•單選題】
某納稅人本期以外購液體鹽20000噸(每噸已繳納資源稅2元)加工固體鹽12000噸對外銷售,已知固體鹽稅額為每噸5元,該納稅人本期應繳納( )資源稅。
A.6萬元
B.2萬元
C.3萬元
D.4萬元
【答案】B
【答案解析】應納資源稅=12000×5-20000×2=20000(元)。
(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分期收款,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4.自產自用,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5.代扣代繳,為支付貨款的當天。
(可以結合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起記憶)
(七)納稅地點――開采或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包括3個概念:開采地、生產地、收購地。具體情況:
1.凡是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都應當向應稅產品開采或者生產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2.如果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屬于跨省開采,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
3.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也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二、代理資源稅納稅申報操作規范與申報表填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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