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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稅務代理實務 預習指導:第九章(12)

更新時間:2012-04-09 09:34:5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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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代理印花稅納稅申報操作規范與申報表填制方法$lesson$

  【例題?多選題】(2008年)

  下列憑證中,無需繳納印花稅的有( )。

  A.外國政府向我國企業提供優惠貸款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B.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C.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D.倉庫設置的屬于會計核算范圍,記載金額的相關賬簿

  E.財產所有人將財產捐贈給學校所書立的各類書據

  【答案】BCE

  【解析】選項A:外國政府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免稅;選項D:由于屬于會計核算范圍,且是記載金額的賬簿,所以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第三節 房產稅納稅申報代理實務

  一、房產稅的計算方法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以在征稅范圍內的房屋產權所有人或經營管理認為納稅人。房產稅實行按年征收,分期繳納。

  (一)納稅義務人

  1.產權歸國家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歸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2.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4.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亦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5.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6.從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外籍人員是房產稅納稅人。

  (二)房產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遮風避雨,可供人們生產、學習、工作、生活的場所。

  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施或不單獨計價的配套設施,也屬于房屋,應一并征收房產稅;

  但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圍墻等)不屬于房屋,不征房產稅。

  (三)以房產聯營投資的,房產稅計稅依據應區別對待:

  1.以房產聯營投資,共擔經營風險的,按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2.以房產聯營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實際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產租金,因此應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

  (四)融資租賃房屋的,以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五)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計稅規定

  1.若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2.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六)房產稅的計算

  注:2008年3月1日起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兩種情況:

  A、從價計征,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房產余值×稅率(1.2%)

  B、從租計征,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

  房產稅的主要計稅依據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房產的計稅價值或房產的租金收入。按照房產計稅價值征稅的,稱為從價計征;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稱為從租計征。

  (1)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在原值確定后,再根據當地所適用的扣除比例,計算確定房產值。對于扣除比例,一定要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比例執行。

  (2)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臺等。

  屬于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接管算起,計算原值。

  (3)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4)自2006年1月1日起,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6)對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按從價計征,至于租賃期內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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