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稅務代理實務 預習指導:第八章(9)
更新時間:2012-03-07 10: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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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
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類型 |
企業所得稅政策 |
個人所得稅政策 |
基本保險 |
允許扣除 |
免征個人所得稅 |
補充保險 |
限額扣除 財稅[2009]27號:《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 |
征個人所得稅,但有優惠 國稅函[2009]694號――補充養老保險 (1)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2)企業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
商業保險 |
區別對待 (1)可以扣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商業保險費 (2)不得扣除:其他商業保險費 |
征收個人所得稅 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
“18.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因為不征稅,所以相應的支出也不能沖抵應稅收入。(只調增)
“19.加計扣除”:(結合附表5第10-13行來理解)
1.研究開發費,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l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20.其他”
1.銷售費用中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規定(教材321-322頁新增內容)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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