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稅務代理實務 預習指導:第七章(5)


(Ⅶ)兼營不同稅率應稅貨物或者勞務,混合銷售行為,兼營非應稅項目$lesson$
1.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
①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②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2.混合銷售行為
①含義: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同時涉及非應稅勞務(即應征營業稅的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②稅務處理:混合銷售原則上依據納稅人的營業主業判斷是征增值稅,還是征營業稅。屬于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只征增值稅。
③特殊規定
(1)、運輸行業混合銷售行為的確定
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2)、電信部門混合銷售行為的確定
電信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服務的,屬于混合銷售,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3)、林木銷售和管護的處理
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取得的收入中,屬于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其他的照章征收營業稅。
(4)、建筑業的混合銷售行為(2006年考過簡答題)
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各自的銷售額。
自產貨物是指:金屬結構件,包括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產品;鋁合金門窗;玻璃幕墻;機器設備、電子通訊設備;建筑防水材料。
3.兼營非應稅勞務
①含義:增值稅納稅人在銷售應稅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即營業稅規定的各項勞務),且二者之間并無直接的從屬關系,這種經營活動就稱為兼營非應稅勞務。
②稅務處理:兼營非應稅勞務原則上依據納稅人的核算情況判定:
A.分別核算:各自交稅;
B.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銷售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③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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