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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稅收相關法律 預習指導:第七章(3)

更新時間:2012-01-31 09:16:0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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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行政訴訟的管轄$lesson$

  一、行政訴訟的管轄的種類 

  (一)級別管轄

  1、級別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受理行政訴訟的分工和權限。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是指由海關處理的納稅案件和海關行政處罰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解釋:根據規定,下列情況屬于重大復雜案件:A.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B.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C.重大涉外或者涉及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臺灣的案件;D.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二)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經過復議而由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是地域管轄的特殊規定。

  解釋:復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A、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B、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的;C、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

  2、特殊地域管轄

  (1)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提示: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訴行政機關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2)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共同地域管轄

  (1)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案件,如該不動產涉及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轄,由該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轄。

  提示:注意區分三大訴訟在解決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時不同:(1)行政訴訟是“最初收到起訴狀”;(2)民事訴訟是“最先立案”;(3)刑事訴訟是“最先受理”。

  如果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既對人身又對財產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沒收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上述行為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訴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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