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稅收相關法律輔導:公司的設立資料(四)
更新時間:2012-01-29 1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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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算程序$lesson$
1.通知和公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申報。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
3、公司財產的清償順序。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照下列順序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拖欠的稅款,公司債務。
提示: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清算時間。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算完畢。因特殊情況無法在6個月內完成清算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
5、公司清算時特殊情況的處理。
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
(六)清算過程中公司破產的情形
1、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2、債權人或者清算組,以公司尚未分配財產和股東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不能全額清償補充申報的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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