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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稅收相關法律輔導:債權法律制度(4)

更新時間:2011-12-08 10:26:4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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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債的消滅

  債的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即為債的消滅。

1、清償

  當事人實現債權目的的行為。清償的主體是債務人或債務人的代理人。

2、抵銷

  互負同類給付債務的雙方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債務按對等數額充抵,以相互消滅債的行為。

  抵銷應具備的條件是:(1)雙方互存債權和債務;(2)雙方債務內容屬于同一種類,品質相同;(3)雙方的債務都已屆滿履行期;(4)雙方的給付義務能夠抵銷。

3、提存

  債務人或第三人因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將債的標的物提交給有關機關,以消滅債的行為。

  提存應當具備的條件:(1)須有因債權人的原因使債務人無法履行義務的客觀情況。(2)提存的標的物應當是便于保管的有體物。(3)須有清償人提出提存。(4)須在履行地有關機關提存。

4、免除

  債權人向債務人放棄債權,使合同關系全部或部分終止的單方行為。

5、混同

  債權人和債務人歸于一人的事實。

  提示:提存的效力在于: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提存物在提存期間所產生的孳息歸提存受領人所有。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提存費用由提存受領人(債權人)承擔。

  【例題】甲和乙之間有借貸關系,后二人結婚。此時,甲、乙之間的債權債務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消滅?

  A、因混同而消滅

  B、因混合而消滅

  C、因結婚而消滅

  D、因免除而消滅

  答案:D

  解析:債的消滅的原因主要有清償、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合同解除等。混合是添附的一種,是物權取得和消滅的原因,不是債的消滅原因;結婚也不當然消滅夫妻婚前互負的債務。結婚也不會導致債權債務同歸一人,夫妻的人格并未完全相互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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