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稅務代理實務 預習指導:第三章(3)


三、停業、復業登記(熟悉)$lesson$
(一)停業、復業登記管理規程
1、適用范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不得超過一年。
2、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
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3、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4、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5、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并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見表3-3)。
(二)代理停業、復業登記操作要點(了解)
【例題•單選題】 (2009年)
下列關于停業的稅務管理,表述正確的是( m)。
A.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停業期不得超過半年
B.若停業期間發生經營行為時,不需要申報繳納稅款
C.納稅人辦理停業登記,稅務機關收存其稅務登記證正本,納稅人保留副本
D.一旦納稅人申請停業,其未使用完的發票由稅務機關予以收存
【答案】:D
四、注銷稅務登記
(一)注銷稅務登記管理規程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4.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境內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5.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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