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輔導:民事法律行為(三)
更新時間:2011-10-27 08: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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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事行為的成立和效力

解釋:①期限與條件的區別在于:期限是必然能到來的,條件則是可能到來的;②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行為人未予撤銷或者變更時,則自始為有效行為,僅在行為人予以撤銷或者變更時,才發生行為無效的后果。
提示: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有(2010新增):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3)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實施的,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行為;
(6)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例題1】甲與乙簽訂了一份租房合同,協議規定:如果甲在三個月內與丙結婚,將租用乙的兩居室。這一民事行為( )。
A、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B、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C、已成立但未生效
D、已成立并已生效
E、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答案:AC
解析:甲在三個月內與丙結婚是不確定的事實,所以雙方所做約定是條件,并且是延緩條件,在雙方約定的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法律效力。
【例題2】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無效合同的有( )。
A、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B、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C、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實施的民事行為
D、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E、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答案:A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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