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稅輔導:行政訴訟程序(4)
更新時間:2011-09-27 10: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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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lesson$
(一)上訴及受理;當事人上訴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1、上訴必須針對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其中裁定只限于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異議的裁定。
2、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必須是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
3、必須在法定上訴期內提出上訴。根據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天,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天。
4、當事人必須以書面方式提起上訴,并按其他當事人或者訴訟代表人的人數提出上訴狀副本。
5、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審法院提出。
(二)上訴案件的審理
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
提示: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自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四、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當事人的申訴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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