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 預習輔導:審判程序(3)


四、審判監督程序
(一)審判監督程序與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審理的對象是已經生效且確有錯誤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2、提起的主體是當事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及其審判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
3、審理法院可能是案件的原審法院,也可能是案件的原上訴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
4、提起的時間較長。法律對法定組織和人員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時間未作規定;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規定為裁判生效后2年內提出。
(二)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認為有錯誤,向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行審理的行為。
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效力的且準予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如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2、申請再審的案件必須符合法定情形:(09新增)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判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8)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9)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10)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1)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chao出訴訟請求的;
(1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4)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3、申請再審應當向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這是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管轄法院的限制。(09新增)
五、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的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布附有條件的支付令,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不提出書面異議,該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的程序。
1、申請支付令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請求內容必須為金錢或有價證券之給付。(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3)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4)必須由債權人提出書面申請。(5)支付令申請只能向債務人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2、人民法院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后15日內,債務人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無須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應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債務人在法定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確定的支付令與生效的判決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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