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稅收相關法律輔導:行政訴訟參加人(2)
更新時間:2011-09-15 10: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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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訴訟被告$lesson$
1、當事人不服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2、行政機關組建并被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3、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提示: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
4、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
5、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為被告。
提示: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6、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提示:在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合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三、行政訴訟第三人
1、同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2、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經申請參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已開始但未終結的行政訴訟。
3、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獨立地位的訴訟參加人。有權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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