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稅收相關法律》輔導:行政訴訟概述


行政訴訟概述
行政訴訟,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法院在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行政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動。
一、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1、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原則;
2、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
3、行政訴訟期間行政決定不停止執行原則;
訴訟不停止執行的例外 |
復議不停止執行的例外 |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
(2)根據原告的申請,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
(2)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 |
(3)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停止執行的 |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
4、司法變更有限原則。
是指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得變更原行政決定,只有在特殊的條件和情形下才能變更。
二、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
(一)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聯系
1、選擇型。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之間自由選擇,既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對復議不服,還可再向法院起訴。
2、選擇兼終局型。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由選擇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但選擇了行政復議后則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3、復議前置型(重點),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如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4、復議終局型,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能申請復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且行政復議決定產生最終的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2款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例題】某縣地稅局將個體戶沈某的納稅由定額繳稅變更為自行申報,并在認定沈某申報稅額低于過去納稅額后,要求沈某繳納相應稅款、滯納金,并處以罰款。沈某不服,對稅務機關下列哪些行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A、由定額繳稅變更為自行申報的決定
B、要求繳納稅款的決定
C、要求繳納滯納金的決定
D、罰款決定
E、沈某認為納稅主體應為掛靠單位
答案:CD
解析:《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8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區別
|
行政訴訟 |
行政復議 |
1、審查范圍不同 |
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
具體行政行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但審查合法性,還要審查適當性 |
2、受案范圍不同 |
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案件 |
既有行政違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當的案件 |
3、審理程序規則不同(新增) |
(1)兩審終審制;(2)原則上實行開庭審理 |
(1)一級復議制;(2)原則上實行書面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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