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稅法二 預習指導:第一章(14)


5.不滿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應納稅額=(當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實際在中國境內的天數÷當月天數
【教材例題】日本某公司派其雇員大田來我國某企業安裝、調試電器生產線,大田于2008年1月1日來華,工作時間為8個月,但其中8月份僅在我國居住20天。其工資由日方企業支付月工資合人民幣40000元。計算大田8月份在我國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答案】(1)應納稅所得額=40000-1600-3200=35200(元)
(2)應納所得稅額=(35200×25%-1375)×20÷31=4790.32(元)
6.對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的計稅方法
(1)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平均計算。方法為:以超過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2008年3月,某單位增效減員與在單位工作了16年的李四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10萬元,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20000元,則李四該項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1300元,具體計算過程:
①計算免征額=2萬元×3=6萬元
②按其工作年限平攤其應稅收入,即其工作多少年,就將應稅收入看作多少個月的工資,但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最后再推回全部應納稅額:
視同月應納稅所得額=(100000-60000)/12個月-2000]=1333.33元
③應納稅=(1333.33×10%-25)×12=108.33×12=1300
2008 CTA
例:王先生在甲公司工作了15年,2007年10月與該單位解除聘用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84000元。甲公司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資為18000元。王先生的補償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元。
A.300
B.475
C.780
D.1150
【答案】C
【解析】計算個人所得稅:(84000-18000×3)÷12=2500(元),以2500-1600=900(元)找稅率,適用10%,速算扣除數為25。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500-1600)×10%-25] ×12=780(元)
(3)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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