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 輔導:破產法律制度(7)


第四節 破產清算程序
一、破產債權的申報
破產債權,是在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對破產企業發生的,經依法申報確認并通過破產程序,能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清償的可強制執行的財產請求權。
(一)債權申報
1、債權申報的概念及特征
債權申報,是指債權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主張并證明其債權存在,以便參加破產程序的法律行為。
2、債權申報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債權申報范圍
(1)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2)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3)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
(4)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5)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6)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費用等,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例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屬于破產債權。(2008年)
A.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經依法申報確認的、有保證人擔保的債權
B.無財產擔保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產生的利息
C.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為管理破產財產所形成的債權
D.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經依法申報確認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答案:AD
解析:本題考核破產債權。破產債權,是在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對破產企業發生的,經依法申報確認并通過破產程序,能從破產財產中獲得清償的可強制執行的財產的請求權。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選項C屬于破產費用。根據《企業破產法》,本題選項D也正確,不管有無財產擔保,都屬于破產債權。
【例題2】下列關于債權申報的說法正確的是( )。
A、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債權無論是否到期都有權申報
B、職工債權必須在法定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
C、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無需申報債權
D、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答案:AD
(三)債權人會議及債權人委員會
債權人會議,是破產程序中依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組成的,表達債權人共同意思,對有關破產事項進行決議和對破產程序進行監督的機構。
1、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核查債權;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監督管理人;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通過重整計劃;通過和解協議;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2、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負責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由會議主席主持,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3、債權人會議設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負責主持債權人會議。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目的等事項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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