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二 學習指導之:印花稅(4)
更新時間:2011-08-04 09: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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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納稅人
凡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屬于征稅范圍內所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按照征稅項目劃分的具體納稅人是:
1.立合同人
2.立賬簿人
3.立據人
4.領受人
5.使用人
注意:
(1)對于同一憑證,如果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各方均為納稅人,應當由各方就所持憑證的各自金額貼花。
(2)所謂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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