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 學習指導:合同法律制度(6)


第六節 合同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假借訂立合同,實施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或實施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時應負的賠償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中知悉的商業秘密;(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提示:締約過失責任產生于合同訂立階段,如果進入合同履行階段,則承擔違約責任。
例題:根據規定,張某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導致王某喪失與其他主體訂立合同的最佳時機,且損失50萬元。則張某應承擔( )。
A、侵權責任
B、締約過失責任
C、違約責任
D、行政責任
答案:B
解析: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假借訂立合同,實施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或實施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時應負的賠償責任。
二、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支付違約金;支付賠償金;強制履行;支付價金及逾期利息;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或者退貨。
強制履行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補救措施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賠償損失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支付違約金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可并用)。
提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例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 )。(2007年)
A、不得適用定金規則
B、可以適用定金規則
C、應當適用定金規則
D、可以同時適用違約金和定金條款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違約責任。定金和違約金要選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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