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二》輔導之:契稅(11)


第四節 減免稅優惠
大綱
(一) 熟悉契稅減免的基本規定
(二) 熟悉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免契稅的項目
一、契稅減免基本規定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喪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5.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并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6.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7.對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二、財政部規定其他減免契稅項目
1.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
2.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征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3.對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第一期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契稅予以免征。
4.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
【例題】下列項目免征契稅的有( )。
A.以獲獎方式獲得的房屋
B.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
C.企業獲得土地使用權而免繳的土地出讓金
D.因不可抗力原因失去住房而重新購買的住房
E.拆遷居民獲得的與其購買住房價值相等的拆遷補償款
【答案】BE
【解析】選項D,是酌情減免,并不一定是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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