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實務>輔導:稅務管理體制(5)


(三)稅款征收措施 $lesson$
1.由主管稅務機關調整應納稅額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關聯企業納稅調整
3.責令繳納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后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這種征收方式適用于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
注意:可扣押的物品只有兩項:商品、貨物。
4.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前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應納稅額,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對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需要提供擔保的情形:
①逃避納稅義務,限期繳納,限期內轉移、隱匿財產等;
②欠稅而需要出境;
③不能繳納稅款、滯納金而需要申請行政復議。
5.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凍結相當于納稅金額的存款、扣押查封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對象:納稅人。
前提條件:拒絕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
批準權:縣以上稅務局長。
扣押、查封的物品有三項:商品、貨物、其他財產。
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范圍之內。
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6.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從其銀行存款中直接扣繳稅款、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變賣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用以抵繳稅款。
對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
前提條件: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解繳稅款、所擔保的稅款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
批準權:縣以上稅務局長。
注意: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2010年注冊稅務師成績查詢匯總 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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