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預習:行政訴訟法律制度(4)


第四節 行政訴訟參加人 $lesson$
一、行政訴訟原告
必須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1、原告資格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轉移:
(1)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3)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訴訟的,其近親屬可以依其口頭或者書面委托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起訴訟。
解釋:“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2、具體情形下原告資格的確定
(1合伙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字號為原告,由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作訴訟代表人;其他合伙組織提起訴訟的,合伙人為共同原告。
(2)根據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聯營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則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合伙。但無論采取哪種組織形態,如果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的聯營、合資、合作各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權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3)農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4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隸屬關系的,該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訴訟。
(5)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可以企業名義提起訴訟。
提示:行政復議中,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企業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例題】甲、乙、丙、丁、戊5人共同投資成立某合伙企業,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字號為東匯縣振興紙制品廠。丙是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經營期間,主管稅務機關查明該廠存在偷稅行為,決定處以所偷稅款一倍的罰款。該廠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罰款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本案訴訟代表人應( )。(2007年)
A、由甲、乙、丙、丁、戊5人推選產生
B、由人民法院依職權在甲、乙、丙、丁、戊5人中指定
C、由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人即丙擔任
D、由丙擔任的前提是起訴時須經甲、乙、丁、戊4人共同書面授權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訴訟代表人的確定。根據規定,合伙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字號為原告,由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作訴訟代表人。當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起訴時,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推選的負責人作為訴訟代表人。集團訴訟的訴訟代表人,在指定期限內訴訟代表人未選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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