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稅法二》預習:計稅依據的確定(33)


四、對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了解) $lesson$
1.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獨資和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的年度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出資律師本人的工資、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應將年度經營所得全額作為基數,按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伙人應分配的所得,據以征收個人所得稅。
3.律師個人出資興辦的律師事務所,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出資律師個人的應納稅額。
4.律師事務所雇員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5.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按規定扣除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后,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給的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6.兼職律師從律師事務所取得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律師事務所在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時,不再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以收入全額(取得分成收入的為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后的余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7.律師以個人名義再聘請其他人員為其工作而支付的報酬,應由該律師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8.律師從接受法律事務服務的當事人處取得的法律顧問費或其他酬金,均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報酬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五、醫療機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規定的對非營利的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僅指機構自身的各項稅收,不包括個人從醫療機構取得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因在醫療機構任職而取得的所得,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醫生或其他個人承包、承租經營醫療機構,經營成果歸承包人所有的,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個人投資或個人合伙投資開設醫院(診所)而取得的收入,應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010年注冊稅務師成績查詢匯總 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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