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稅務代理實務》:第十四章節(3)
更新時間:2011-03-09 10: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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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代理稅務行政復議的基本前提與操作規范 $lesson$
一、代理稅務行政復議的基本前提
(一)解決稅收爭議的途徑
在主管稅務機關下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3日內,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委托注冊稅務師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自行審查解決納稅爭議。
注冊稅務師的使命是在稅務處罰聽證程序中和通過稅務機關行政復議程序,解決稅收爭議、依法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
(二)引起上爭議的焦點
(三)代理稅務行政復議的風險
二、代理稅務行政復議的操作規范
(一)確定代理復議的操作要點
(二)代理復議申請操作要點
在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提交《復議申請書》之后的10日內,注冊稅務師可視下列情況分別處理:(3)復議機關通知不予受理,如果申請人對此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就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代理復議審理
(四)復議決定后的代理策略
典型考題
2008年多選題
8、下列關于稅務行政復議的說法中,不正確的由()
A、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做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直接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B、對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做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直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C、對國家稅務總局做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應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D、對縣國稅局和縣地稅局共同做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應向兩者的共同上一級國稅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E、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撤銷前做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應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答: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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