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相關法律》預習:行政復議法(3)


第四節 行政復議機關及行政復議管轄 $lesson$
一、行政復議機關的概念和范圍
行政復議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依法對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
行政復議機關是行政主體。行政復議機關包括:
1、作出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所屬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復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所屬部門是行政復議機關。
2、作出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
如: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作出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所屬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
提示:行政復議機構是行政復議機關內部專門辦理行政復議的機構,行政復議機構不是行政主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來行使職權。
(二)行政復議管轄(P75)。請注意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P85)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例題】對省地方稅務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納稅人( )申請復議。
A、只能向省地方稅務局 B、只能向省人民政府
C、只能向國家稅務總局 D、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家稅務總局
答案:D
(三)轉送管轄
轉送管轄,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對已經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經審查發現自己對該案件無管轄權時,將該案件轉送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管轄。適用轉送管轄,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屬于特殊管轄的復議案件;
2、轉送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且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
3、受轉送的復議機關對該案件有管轄權。
如果受轉送的復議機關認為對該轉送案件確無管轄權,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四)協商管轄和指定管轄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同時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指定受理機關。
一般復議期限 |
特殊復議期限 |
(1)期限:60日 |
|
2、復議期限的起算
行政機關作為的期限起算 |
(1)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
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起算 |
(1)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
(三)行政復議的受理;受理以復議機關對申請的審查為前提,審查的范圍包括:
①是否符合申請的一般條件;②是否超過法定的申請期限;③是否重復申請;④是否已起訴;⑤復議申請書是否符合格式要求,如不符合,可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提示:根據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可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如果申請人不服,有兩種選擇:一是將情況向復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反映,上級行政機關認為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的,應當責令其受理或者必要時可直接受理。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過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在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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