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稅法二》預習:計稅依據的確定(5)
更新時間:2011-01-24 09: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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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境內、境外分別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 $lesson$
分別來自境內和境外的,應分別減除費用后計算納稅。
5.特定行業職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了解)
特定行業職工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方法
平時按月正常計稅,但是視為預繳;
年終后30日內匯算清繳。
匯算清繳思路:全年總收入――月平均收入――月平均計稅所得――月平均稅額――按照月平均稅額狀況推算全年稅額――與已預繳稅額比較,多退少補。
8.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收入的情況。
2008年 CTA
53對我國遠洋運輸船員2007年度的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遵循的規定有 ( )。
A.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1600元的費用
B.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4800元的費用
C.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D.船員的伙食補貼不計入其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
E.按照年薪制即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答案:BCD
【解析】對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的職工工資,采取按年計算、分月預繳方 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年度終后30日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月平均并計算實際應納稅款,多退少補。在統一扣除1600費用的基礎上,準予再扣除稅法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由于船員的伙食費統一用于集體用餐,不發給個人,故允許該項補貼不計入船員個人的應稅工資、薪金收入。
6.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的扣除標準。
個人取得的公務交通、通信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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