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稅收相關法律》預習:刑事訴訟法(12)


第五節 證 據
一、證據的概念和特征
證據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證據必須具備三個基本特征:1、證據的客觀性;2、證據的相關性;3、證據的合法性。
證據應當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二、證據的種類
(一)物證、書證
1、物證,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或物質痕跡。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審問人時,才可以用照片、錄像。
2、書證,是指以其記載或表達的思想內容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載體。有時某一書證如果還可以其外部特征或者存在特點等發揮證明作用,就同時成為書證和物證。
【例題】偵查人員在殺人案件現場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張字條,信的內容與案件無關,但根據通信對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條的內容也與案件無關,但根據筆跡鑒定找到了字條的書寫人,從而發現了犯罪分子。對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條屬于何種證據種類,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信件是物證,字條是物證
B、信件是物證,字條是書證
C、信件是書證,字條是物證
D、信件是書證,字條是書證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刑事證據中的物證、書證。本題中,信件的內容與案件無關,但根據通信對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說明信件是以文字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因此是書證。字條的內容也與案件無關,但根據筆跡鑒定找到了字條的書寫人,從而發現了犯罪分子,說明字條是以其外部特征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因此是物證。
(二)證人證言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也都可以充當證人。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三)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被害人就其所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情況和其他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情況,向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
被害人陳述與證人證言的不同在于:被害人與證人的訴訟地位不同,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處于當事人地位,而證人只是一般的訴訟參加人。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五)鑒定結論
刑事訴訟中常見的鑒定有: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刑事技術鑒定、其他技術鑒定等。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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