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稅收相關法律》輔導:第四章節(7)


二、供電合同
1、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贈與合同
1、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合同一般為無償、單務、實踐性合同。
提示: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則為諾成性合同。
2、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3、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3、撤銷權的時效
(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例題】甲答應贈與乙1000元,資助乙上學。甲在給乙500元以后,就不再給了,乙認為甲答應贈與就應全部贈與,于是向甲索要另外500元。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甲應再給乙500元,否則即違約
B、贈與合同無效
C、甲可向乙要求返還已給的500元
D、贈與500元的合同有效,另500的贈與可以撤銷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贈與的撤銷。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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