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稅法二》預習:個人所得稅(8)
更新時間:2010-11-24 0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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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包括銀行結算賬戶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總結:國債利息收入、金融債券利息收入、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暫免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職工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
1.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下列利息收入中,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有( )。
A.參加企業集資取得的利息
B.國債利息
C.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D.個人按規定繳付住房公積金而存入銀行賬戶取得的利息
E.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獲得的利息
【答案】AE
八、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商店購買者個人簽訂協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優惠價格出售其開發的商店給購買者個人,但購買者個人在一定期限內必須將購買的商店無償提供給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外出租使用。其實質是購買者個人以所購商店交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賃收入支付了部分購房價款。對購買者個人少支出的購房價款,應視同個人財產租賃所得,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每次財產租賃所得的收入額,按照少支出的購房價款和協議規定的租賃月份數平均計算確定。
2011年注冊會計師輔導優惠套餐 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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