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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稅法一》預習輔導:增值稅(22)

更新時間:2010-11-24 09:22:2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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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節 關于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的若干規定

  一、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為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規定外)、委托代銷金銀首飾的,受托方也是納稅人。

  金銀首飾的零售業務是指:將金銀首飾銷售給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銀首飾生產、加工、批發、零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業務。

  下列行為視同零售業務:

  (一)為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加工金銀首飾。加工包括帶料加工、翻新改制、以舊換新等業務,不包括修理、清洗業務;

  (二).經營單位將金銀首飾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經營金銀首飾批發業務的單位將金銀首飾銷售給經營單位。

  【應用舉例---多選】下列單位中屬于消費稅納稅人的有( )。

  A.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金銀首飾除外)的單位

  B.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單位

  C.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

  D.金銀首飾生產單位把金銀首飾銷售給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銀首飾批發零售單位

  答案:A、B、C

  二、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1、范圍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2、上述范圍不包括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3、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

  凡劃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

  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

  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三、應稅與非應稅劃分

  四、稅率???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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