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稅法一》預習輔導:增值稅(19)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計算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沒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其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自2009年1月1起,增加了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09新增)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
其中,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
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
【應用舉例—07單選】某化妝品廠受托加工一批化妝品,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30000元,該廠收取加工費10000元、代墊輔助材料款5000元,該廠沒有同類化妝品銷售價格,該廠應代收代繳消費稅()元。(以上款項均不含增值稅)
A.17142.86 B.19285.71 C 20142.86 D.20250.00
答案:B
解析:組成計稅價格=(30000+10000+5000)/(1-30%)*30%=19285.71元
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計算征收消費稅問題
下列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扣除原材料已納消費稅稅額
(1)委托加工已稅煙絲為原料生產的卷煙;
(2)委托加工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
(3)委托加工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委托加工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5)委托加工已稅汽車輪胎(內胎或外胎)生產的汽車輪胎;
(6)委托加工已稅摩托車生產的摩托車。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燃料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09新增)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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