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稅法二》預習:個人所得稅(4)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這個稅目。
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收入,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出租車屬個人所有,但掛靠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或企事業單位,駕駛員向掛靠單位繳納管理費的,或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將出租車所有權轉移給駕駛員的,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關注以下項目:
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其他各項應稅所得,應分別按照其他應稅項目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取得銀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所得,應按“利息、股息、紅利”科目的規定單獨計征個人所得稅。
例:下列所得應納入個體工商產戶生產經營所得交納個人所得稅的有( )。
A.個體工商戶從事手工業的所得
B.個體工商戶從事商業、飲食、服務業的收入
C.個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行醫而取得的報酬
D.個體戶銀行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
【答案】A、B、C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1、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還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2、個人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后,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論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再按照下列情況繳納個人所得稅:
(1)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規定只向發包方、出租人繳納一定的費用,繳納承包、承租費后的企業的經營成果歸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采取發包、出租經營且經營人為個人的,對經營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分享的收益或取得的所得,按照個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包括( )。
A.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B.投資的股息所得
C.個人按月取得的工薪性質的所得
D.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
E.個人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答案】ACE
【解析】分類分項制BD股息紅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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