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稅法一》預習輔導:增值稅(18)


第七節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一、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確定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1.必須具備的條件:(1)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
2.注意: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如果出現以上情形,無論納稅人在財務上如何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按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二、代收代繳稅款
1.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繳義務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
2.納稅人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應稅消費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3.如果受托方沒有按有關規定代收代繳消費稅,或沒有履行代收代繳義務,就要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罰款的法律責任。
4.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在交貨時已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銷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
5.對既有自產卷煙,同時又委托聯營企業加工與自產卷煙牌號、規格相同卷煙的工業企業,凡是從聯營企業購進后再直接銷售卷煙,對外銷售時不論是否加價,凡是符合下述條件的,不再征收消費稅;不符合下述條件的,則征收消費稅。
條件:(1)回購企業在委托聯營企業加工卷煙時,除提供聯營企業所需加工卷煙牌號外,還須提供稅務機關已經公示的消費稅計稅價格。聯營企業必須按照已經公示的調撥價格申報繳納消費稅。
(2)回購企業將聯營企業加工卷煙回購后再銷售的卷煙,其銷售收入應與自產卷煙的銷售收入分開核算,以備稅務機關檢查;如不分開核算,則一并計入自產卷煙銷售收入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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