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稅法一》預習輔導:稅法的分類(3)


(三)稅務規章:
稅務規章是指根據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國家稅務總局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對稅務機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收規范性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第一部稅務規章是2002年3月1日實施的《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
1、稅務規章的權限范圍:
(1)稅務規章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2)稅務規章規定的事項在內容上必須是稅務機關業務范圍內的事項。
注意:
?、賹τ谏婕皣鴦赵簝蓚€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一般應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
②如果制定行政法規的條件尚不成熟且需要制定規章的,稅務機關應當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規章,單獨制定的稅務規章無效。
2、稅務規章的制定程序:
?、倭㈨??包括報請立項;擬定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劃;報局務會議批準后執行
?、谄鸩??稅務規章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的,由局長指定單位負責起草
③審查??包括合法性審查;與其他稅務規章的規定是否協調、銜接;是否就重大問題征求并正確處理有關部門、組織或個人的意見;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要求
?、軟Q定公布??報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報局長簽署后予以公布,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報上刊登的稅務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3、稅務規章的適用和監督
?、俣悇找幷碌氖┬袝r間:稅務規章一般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對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章施行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诙悇找幷碌慕忉專河蓢叶悇湛偩重撠熃忉?,需要解釋的情形:
需要進一步明確規章規定的具體含義的
稅務規章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新情況,需要明確適用稅務規章依據的
注:稅務規章解釋與稅務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③稅務規章適用:
稅務規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
稅務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都作過規定,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適用特別規定;
新規定與舊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規定。
稅務規章一般不溯及既往
?、芏悇找幷碌臎_突裁決機制
稅務規章與地方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稅務規章就不適用了,認為適用稅務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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