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稅收相關法律輔導:刑事法律制度(8)


第六節 刑罰概述
一、刑罰的種類
我國《刑法》將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
二、主刑
1、管制
(1)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請執行機關批準。但管制執行期間,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2)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不超過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能超過1年。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拘役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酌量發給報酬”。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不超過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有期徒刑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執行期間,凡有勞動能力的犯罪分子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改造。
4、無期徒刑
5、死刑。包括立即執行和緩期2年執行兩種情況。
(1)對“犯罪時不滿18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即使罪行極其嚴重,也不適用死刑。
(2)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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