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稅收相關法律輔導:行政訴訟法律制度(4)
更新時間:2010-09-08 09: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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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定管轄
1、移送管轄
如果當事人認為受訴人民法院無管轄權,應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管轄權異議。
2、指定管轄
(1)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特殊原因,如,法院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不可抗力。
(2)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爭議而又協商不成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管轄權的轉移
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將行政案件的管轄權由下級人民法院移送給上級人民法院,或由上級人民法院移交給下級人民法院。
【例題1】具體行政行為經過復議后,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的,則( )。
A、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B、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C、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只能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D、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答案:AD
【例題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包括( )。
A、確認發明專利權、商標權和海關處理的案件
B、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起訴的案件
C、經行政復議的案件
D、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E、有關內部行政行為的案件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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