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稅收相關法律》輔導:行政復議法(10)


第六節 稅務行政復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特征(P84)
1、是由有復議權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主持的裁決活動。
2、具體行政行為為對象。行政相對人認為做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即有關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能單獨提起稅務行政復議。
3、“不告不理”的原則。
4、不僅審查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且還審查其適當性。
5、納稅爭議案件當事人未經復議,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對于其他稅務爭議案件,當事人具有選擇權。
二、稅務行政復議范圍和管轄(P84)
(一)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3、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4、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6、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2)不予抵扣稅款;(3)不予退還稅款;(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7)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7、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8、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
9、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蛘卟灰婪ù_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
10、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11、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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